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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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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(bànàn)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(bùshǎo),牛某的脸上也透(tòu)着轻松。
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(dānbǎo)。
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(wèi)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(hé)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(tígōng)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(jiézhì)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(hé)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(zérèn)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(yīnliáng)某无力还款(háikuǎn)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(hòu)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(de)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(èrrén)反复追问(zhuīwèn)下(xià)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(bù)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(hémǒu)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(chūjù)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(dàn)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(nián)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(suì)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(rén)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(xìnyòngshè)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(fāfàng)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(jìzǎi)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(tóngyì)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(xúnwèn),信用社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(dàoqī)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(fǎyuàn)发出(fāchū)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(mǒu)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(yìjiàn)后(hòu)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(qiě)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(fǒudìng)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5月(yuè),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(zhōngjífǎyuàn)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(hé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(suī)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(zuòchū)判决,支持(zhīchí)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日报 南(nán)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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